余彦副教授在《法商研究》2024年第2期发表论文《反垄断法社会实施机制的反思与完善》。论文指出,反垄断法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实施体系应当具有更为丰富的层次。传统反垄断法二元实施模式存在内在不足且逻辑上无法形成闭环的弊端,有必要在反垄断法实施体系中引入社会实施机制。反垄断法社会实施机制应定位为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机制的补充机制、私人实施机制的保障机制,反垄断公益告发制度、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则构成其主要内核。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60条第2款确立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一修订虽创造性地填补了社会实施机制,但规定仍然单薄,同时既有的反垄断公益告发条款也明显存在局限,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则整体缺失。因此,要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社会实施机制,就应通过明确反垄断公益告发制度的构成要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来健全反垄断公益告发制度,进一步补强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同时还应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反垄断公益告发机制、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从而增强反垄断法实施体系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