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
本单元由梨花女子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名誉教授赵均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专题处处长、三级高级检察官王佳共同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以《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之剖析》为题进行报告。他强调,在法律定位上,对物强制性措施扮演着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弥补国家社会公民财产损失的角色。然而,完善这些措施的同时,须警惕其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以免对刑事司法公正构成威胁。王教授认为,我国查封、扣押、冻结法律规范的特性呈现出法律渊源多元性、对人与对物强制措施存在差异性、适用阶段与主体的普适性、对人与对物强制措施发展不均衡性的显著特征。对此,应当坚持权利保障原则、加强对司法机关职权的规制、秉持程序效力原则进一步完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针对现实问题,以更高权利保障为目标,将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保障提升至相同高度。
韩国德成女大教授朱胜姬以《韩国侦查程序上扣押、侦查相关法律制度简介》为题进行汇报交流。朱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韩国调查机关和涉及物品的强制性调查类型。之后,朱教授基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扣押、搜查相关法律条文,重点介绍调查程序中的扣押、搜查制度。对于《刑事诉讼规则》《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相互协作及一般调查准则规定》《人权保护调查规则》《警察调查规则》等下位法对扣押、搜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也摘录相关条文进行了介绍。朱教授还提及韩国与中国在附带民事诉讼和资产冻结上的差异,分析了两国在应对刑事案件中的不同司法实践。她发现,中国的扣押、搜查制度不仅限于确认犯罪嫌疑或为没收做准备,还具有为及时、有效地恢复被害人损失作出前期准备的性质。相反,韩国的刑事法院只对被告的有罪或无罪作出判决,如果被害人需要从被告人处获得财产损失赔偿,则必须另外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姚莉教授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存在随意性,存在涉案财物保管机制不健全、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程序不够规范、涉案财物审前返还适用率较低等现象。其次,对物的强制措施适用上存在任意性,各程序环节都存在滥用的情况。最后,涉案财物的审理程序虚化导致漏判、空判的情况,由此被告人、被害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究其原因,一是审前程序缺少诉讼化构造和第三方审查;二是审理阶段缺乏专门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公诉机关一般不会明确提出指控和处置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难以针对财产指控进行辩护;三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缺乏权利保障路径,财产性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据此,姚教授也提出了改革建议和未来展望,第一要明确审前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的相关规则,第二要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第三要确立被害人、案外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嘉泉大学校法学科教授李根雨以《侦查中的犯罪收益冻结处置》为题进行分享汇报。李教授介绍,自韩国刑事诉讼法借鉴日本法律以来,即便警察调查财产犯罪,也遵循“不介入民事纠纷”的原则,并不会采取特别措施来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在韩国的法律制度下,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在一审刑事程序中同时做出民事损害赔偿决定。因此,在严格区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韩国法律体系中,被害人应自行通过民事诉讼获取损失救济。李教授认为,中国法院在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可以命令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韩国应强化这方面法律,在宣告有罪判决时考虑补偿被害人。他还建议,没收保全制度中,受害人被诈骗的钱有明确记录的可以补偿,但若涉及多人被害或者资金来源过于复杂的情形,可以在法律上明示补偿比例,再去切实保护各方利益。除此之外,在涉及国际犯罪时,存在幕后主使在外国的情形,此时可以通过国际警察互相协助,进行国际合作尽量追缴补偿被害人。
成均馆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李京烈和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李昌玄作为与谈人进行点评。
李京烈教授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人身权利之外的财产权保障同样重要。他认同王敏远教授关于法院应增强对财产权管制功能的看法,强调侦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并维持必要的令状程序。通过王教授的宏观介绍和姚教授对强制处置涉案财物问题的细化分析,李教授表示他对中国司法的管制措施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对于如何处理涉案财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首要任务是明确财物的性质——是作为证据使用,还是预备采取没收措施。此外,他也对中国公安部门在证据保全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表达了关注,并提出了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司法管制来保证涉案财物的合法退还给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问题。
韩国外国语大学李昌玄教授对韩国法目前规定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和手段进行了补充。他提到,韩国侦查机关在执行令状的时候,发现与另外一个案件相关的证据,被查封人如果没有自愿提交,那么侦查机关还需要去法院请求签发这个令状。如果没有法院签发的令状,即便它是涉案证据,但是在另外一个案件,它就失去了证据的能力。被害人如果是被查封人,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参与审理的,但是如果被害人不是权利人,他在审理过程中则没办法作为权利人参与。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相对独立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建构问题”。
本单元由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院长、西京大学教授丁雄奭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卓黎黎共同主持。
湖南大学法学院谢佑平教授指出,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经济体制也不断壮大。但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民营企业产权、企业家权益保护不充分,监管执法体系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在刑事执法领域,这集中表现为存在公安机关逐利执法、违规处置涉案财物等乱象。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涉案财物处置体系不合理、不完善。涉案财物制度改革之所以势在必行,是因为这不仅关乎基本人权,是公民财产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直接体现,也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关乎法治国家建设的向前推进。完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应当建立罚没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的制度以切断利益输送链条;健全刑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制度,建立独立于办案机关的第三方外部管理模式;建立起对物强制处分程序,对涉案财物概念的准确认定加以规范,并加强监督机制的介入和运作。
启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警察行政学系教授金惠京以《韩国在没收程序中第三人的参与情况》为题进行介绍。她提到,韩国开始制定《没收特例法》始于1995年,主要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财产没收的规定。到2013年,该法律规定如果是犯罪被告以外的其他人明知这个犯罪行为的前提下还拥有相关的犯罪收益,对第三人所拥有的涉案财物可以予以没收。因为犯罪被告人一般不会把犯罪收益放在自己的名下,都会以借名的形式在第三人的名义下存放犯罪收益。但是这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在一审审判公布之前第三人申请参与整个审判是否合理合法,二是第三人是否在接下来的上诉或者反诉当中也可以申请参与。金教授还谈到了作为没收对象的名义信托的问题。韩国制定了信托法之后,对于名义信托进行了禁止。但是在民法上把它视为一个违法还是违法给予是一个有所区别的问题。如果把它视为违法的信托,那么第三人会拥有他的正当财产所有权,这样反倒会与第三人参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的相关法律相背离。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收特别法》是优先适用于案件的,所以即使是做了一个名义信托,最终这个所有权即使被认定为第三人所有,但是仍然可以执行没收。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在报告中强调,中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的涉案财物处置,最初引发关注是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涉案财物的问题引起了检察院和法院两家的争议。由此留下来的经验教训是,当涉案财物一旦与司法机关自身利益相连接,就会产生这类冲突、争议。对这种争议的回响,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在第二审程序中增设了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定在第二审程序当中,法律规定的位置明显是不当的,因为涉案财物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多个阶段,不限于审判阶段,更不限于第二审程序。二是法院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只局限于审判阶段,司法权无法延伸到审前阶段,法院对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的保护没有办法向审前延伸。三是涉案的以及案件以外相关的主体,缺乏司法救济渠道。四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涉案财物处置的弊端很多,存在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先行处置不规范、法院漏判、贿赂案件双份收缴财物等问题。张建伟教授看来,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建构应该包含以下内容:首先是对于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没收进行统一的程序设计,把它作为一个整体的制度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当中,不应该散落在不同制度、程序的条款当中。其次,应该建立起司法令状制度。最后,对于涉众型案件,应该做出一体的、统合的设计,把民事诉讼当中涉及财物处理的方式、方法引入到刑事诉讼程序当中。
庆南大学校法学院教授安正彬主要对韩国的《非法政治资金没收特例法》《腐败财产没收特例法》及《犯罪收益隐匿限制法》作了简要的介绍。他提到,在韩国,除了刑法以外,现行的犯罪收益、收归制度的法律是空白的,目前正积极开展关于引入独立没收制度的讨论。刑事没收是犯罪人被判有罪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收,而独立没收是无论判有罪还是无罪都可以进行资产没收和追缴的制度。独立没收并不是替代现行刑法中的没收,而是作为一种补充的制度,德国也有独立没收制度相关的一些法律。然而这种独立没收制度存在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可能性,因此有些人也对独立没收制度的引入表示了担忧。安正彬教授认为,没收保全等制度会加速民事案件的刑事化,违反搜查机关的民事不介入原则。因此,与其引入民事没收和独立没收,在现有特别法律的框架下,继续管制犯罪收益、隐匿没收非法政治资金或腐败财产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如果为了完善没收而不断增强规制和立法,不仅社会会受到压抑,也会产生严重的副作用。
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安成训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作为与谈人进行点评。
安成训研究员指出,韩国没收制度中关于没收执行规则的争论是最明显的。目前的没收特例法很难在实务当中予以执行,比如高层公务员利用职权犯罪以及企业型的大型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并没有能够合理地进行追缴,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因此他认为,独立没收制度引入韩国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这方面的问题还需要继续探讨。基于这一考虑,安成训研究员提出一些关于中国法律的问题,他迫切想要了解:在中国,没收追缴的法律性质是如何定性的?没收的责任怎么举证、怎么证明?
魏晓娜教授回答了安成训研究员提出的问题,她介绍道,没收在中国的刑法中是附加刑、财产刑,所以它是一个刑罚方法。但是中国的实体性处置除了没收之外还是比较多样的,比如说判决时可以判决责令退赔、判决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还可以判决继续追缴。
然后,魏晓娜教授总结道:中国、韩国在涉案财物处置方面有一些共通的地方,但是又有非常明显的差异。第一,关于涉案财物的程序性处置,韩国一直遵循法院主导原则,由法官签发令状。但是目前中国在这方面,以查封、扣押、冻结作为程序性处置的主要形式,目前我们还没有实现韩国意义上的由法官签发令状的令状主义。第二,实体性处置方面,中国的实体性处置不仅仅包括判决之后的没收、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等实体性处置,在审前阶段也有实体性处置,例如先行返还被害人等。第三,第二个特点决定了中国涉案财物的实体性处置权力主体不仅限于法院,还会延伸到审前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第四,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说,中国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救济比较偏重于追缴、返还被害人、责令退赔等刑事手段,而韩国可能更偏重于通过民事诉讼。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
最后,魏晓娜教授坦言,她今天参会收获非常大,尤其在中国《刑事诉讼法》面临第四轮的修改的背景下,涉案财物处置的制度建构也是本轮修改的重中之重,非常感谢韩国同行提供的宝贵制度灵感。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独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违法所得的证明问题”。
本单元由CNCITY代表理事、韩国律师黄仁奎和法治日报首席记者、理论部主任蒋安杰共同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特别没收程序》。熊教授首先阐释了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她认为,我国的特别没收程序是介于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一种中间程序,可定性为保安处分程序。适用这个程序,首先需要解决缺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的问题。这种对物之诉的“物”应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之物,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所得之物。基于保安处分的刑事性质本身构成了对于启动特别没收程序的有效制约,因为在没收裁定的作出上要经受比民事没收更加严格的正当程序拷问。但是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相比,它存在着对于正当程序的有限减损,而减损的限度应当如何把握,就是这个程序应该加以特别研究的问题。熊教授还谈到了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据规则:一是关于证明对象,作为对物之诉,涉案财产的合法性,首当其冲应该成为证明对象,但是作为没收前提的犯罪行为,是不是也应当成为证明对象?学术界是有争议的。二是关于证明标准,作为一种中间程序,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该是高于民事证明标准,而低于刑事证明标准,司法实践表述为“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三是关于特定证据的限制使用,一些国家的法律允许在没收程序中适用不采纳逃犯证言的理论,但是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涉及这样的问题。四是关于举证责任,特别没收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检察机关承担,但是在有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应当由主张财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韩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庆北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金成龙以《独立没收程序》为题进行分享交流。金教授指出,独立没收制度在韩国作为法律制度是没有被认可的。目前在韩国,主要是政治从业者拥有违法犯罪收益的情况之下,如果他在审判的过程当中或者是财物未被没收的情况之下死亡,他的犯罪收益是由他的子女或者第三人拥有的时候,如何进行追缴成为一个问题。还有一些情况是被告人或者是嫌疑人犯罪之后逃亡的情况,共犯或者是家属如果拥有了犯罪收益,也是处于一种如何去处置的问题,而且目前越来越多的跨国犯罪,这些跨国犯罪如果涉及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无法制裁法律犯罪行为的时候,就这部分的犯罪收益是否用韩国国内法去追缴,这也是一个问题。独立没收的引入在中国已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执行,但是在韩国目前还在讨论阶段。金成龙会长个人的见解是:独立没收程序作为一个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涉案财物,国家可以合法地去追缴、没收。如果有这个前提,那么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以违法的形式去没收涉案财物。真正的问题就是,它遇到了一定的障碍时,通过怎样的比例对其涉案财物进行没收,也就是对它的范围进行讨论。最后,他提到,在中国,这种独立没收制度已经有长达十多年的实践经验,希望通过今天的会议可以借鉴更多的宝贵经验。
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的汇报题目是《刑事涉案财物的证明机制》。她提到,涉案财物事实的认定需要以证明为基础,证明以程序为依托。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涉案财物的处置与证明完全依附于定罪量刑活动,事实认定多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种做法加剧了涉案财物处置的随意化,提高了法官事实认定的难度,不利于当事人等财产权益的保障。与传统的定罪证明相比,涉案财物的证明较为特殊,主要体现为主体的多元化、诉讼的主张多样化、证明的内容复杂化,因此应当由特有的证据规则或者证明规则来予以支持。闵春雷教授认为,涉案财物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财产的关联性事实、财产的权属性事实以及涉案财物的范围或数额,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财产追缴事实和独立请求事实两类。财产追缴事实主要是检察机关所主张的追缴事实,而独立请求事实则是在相对独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追缴过多、追缴不足或者追缴错误而提出的事实。财产追缴事实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并应当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于独立请求事实,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则由提出独立请求的主体承担证明责任,并证明至优势证据的程度。
首尔东部地方法院国家专职律师崔冀求报告的主题是《围绕没收追缴的证明问题》。崔律师介绍,在韩国,关于证明,虽然有一些见解的差异,但是基本上会分为严格的证明和自由的证明。严格证明是指必须使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并且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调查才能确认事实的证明,关于证据的调查之类的规则都应被遵守才可以。与之相反,自由证明是没有法律效力证据或未经合法程序的证据来确认的一个事实。没收追缴的证明方法也是普遍被认为自由证明就足够了,但即使是自由证明,证据本身是要可信任的,也就是说证据本身是要存在的,它不能以一个很抽象的推理去证明。与此相反,韩国刑事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觉得对被告人的财产有害的情况之下,对涉案财物的证明也要有一个严格的证明,就这一点,学界和最高法院的立场是相反的。最后,崔律师谈到韩国最高法院关于没收和追缴的证明问题,又谈到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也谈到没收追缴的方法,还谈到了非强制没收中的比例原则以及追缴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单元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尹智渶、金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智华进行点评。
周长军教授在点评中谈了四点看法:第一,“独立没收程序”,是指不定罪的没收程序,与定罪没收程序相对应。在中国,这两类没收程序都存在,即一类是独立的、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具有限定性;另一类是大多数案件都在适用的附随于定罪量刑的定罪没收程序。第二,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在中国很有争议。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发表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的观点看,审判机关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确权之诉,可能与民事程序更靠近一些。第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范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2021年的“高法解释”。三是2017年“两高”发布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看,我国独立没收程序适用的罪名范围不仅仅是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还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第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中方、韩方几位专家在这个问题上都有涉及。在我国,从规范层面看,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要负主要证明责任,证明申请没收的违法所得与犯罪事实之间有关联性,而且要证明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尹智渶研究员专门提到,在研究洗钱犯罪举证责任转移规定的海外制度及实践研究的时候,其考察了很多国家的立法制度。尹智渶研究员指出,中国在2012年的时候修订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016年出台了特别没收程序规定,这些都为韩国相关规定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借鉴。此外,熊秋红教授的论文与闵春雷教授论文对此问题均有涉猎,值得韩国研究者进一步关注。
张智华律师提到,韩国在涉案财物问题上做的保障是比较好的,这可能与韩国在保障律师参与诉讼程序上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如果说侦查机关想要对个人或者企业做一个涉案财物的扣押,需要由法院签发令状,这个令状上会附有清单:哪些财产可以扣押,电子证据哪些关键词可以搜索,并搜索到相应的数据,只能扣押相应的关键词所对应的数据。而这整个过程当中,律师都是可以参与的。所以如果侦查机关在进行扣押时,律师可以在场,也可以对侦查机关最后扣押的清单进行核对。包括侦查机关在搜索关键词时,律师也可以在场。如果说侦查机关搜索关键词之外的其他关键词,律师可以提出异议。所以在涉案财物的问题上,侦查机关的权限也相应地得到了牵制和监督,这个程序对我们国内来讲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四单元
本单元的主题为“涉案财物的管理及数字时代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
本单元由“POSCO HOLDINGS”顾问、韩国律师金暎锺和文化日报记者姜汉共同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法第六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罗智勇在谈及涉案财物的保管及数字时代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时表示,保管是在采取了相关强制措施之后到最后处置之前的状态。就处置而言,实际上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采取强制性措施也是广义的处置。当然,此处的处置应是狭义的内容,即最后具体处理。就保管的问题而言,总的要求是要妥善保管,防止在保管过程中,导致财物丢失、短缺甚至被占用或不正当使用的情况出现。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过关于涉案财物管理的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虽没有这样的专门文件,但也在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要求。涉案财物的妥善保管,必须遵循专门性原则、责任性原则及便于移送原则等。罗智勇法官强调,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开透明原则,避免给人以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之嫌。因涉案财物往往最后都要进入拍卖程序,这个拍卖的过程要让大家能够认可、认同,体现出公允性。二是价值保护原则,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在定价还是在其他处理方式上,必须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使其各有所得,满足大致的利益期待,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为处理而处理。三是利益无涉原则,即在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处置人和财物本身不应该有利益上的纠葛,防止授人以柄,失去公信。四是结论明确原则,即法院的裁判文书等文件中,应当写清楚这些财物到底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而不能笼统抽象,导致理解不清甚至出现争议,无法执行。
梨花女子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李昶蒕以《对电子信息的实物强制处分改善方案》为题展开分享。李教授提到,在韩国,涉及电子信息领域涉案财物规范,法律是存在空白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一是电子信息本身就是可以自由复制,即使是不进行复制,它的原件是一直存在的,本身它的价值不会有所减少。二是它所存储的媒介,如硬盘,不仅涵盖涉案的信息,还涵盖大量的其他信息,如果是按对物的法律处置来处理电子信息,就会触碰与案件无关的大量的隐私。三是第三人通过云储存的情况比较多,在电子信息扣押搜查方面,完全有别于传统的对物搜查扣押的相关法律。为什么要另外制定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电子信息的扣押搜查呢?因为侵犯的方法方式和对物是不一样的。如果是按照传统对物是按财物的判定,会同时涉及媒介和电子信息扣押搜查的问题,会涉及侵权、隐私等种种的弊端,但是如果单独立法,这种侵权就会是完全明确分离的。具体而言,对于电子信息的扣押搜查过程当中的程序合法性或者被扣押人的权利范围到底限定在什么范围、电子信息的删除和废弃等的期限问题以及嫌疑人、第三者所保管的电子信息要以什么范围为界要求他们提供资料、提供协助要提供到什么范畴等问题,有必要进行详尽的探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何赞国以《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的职责、问题及改进方向》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涉案财物既是证据,同时也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更是刑事裁判执行的标的物,涵盖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作为全过程参与刑事诉讼,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法律监督是其重要的业务范围,主要有以下四个职责:一是对自行侦查的涉案财物有查封、扣押、冻结和先行处置的职责。二是依法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的处理和强制措施等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第三个职责是在审判程序履行出庭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的职责。第四个职责是对于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就当前的实践来看,还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补充:一是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对其他机关的涉案财物处理情况尚需进一步加强。目前最高检、公安部已经规定了关于侦查、协作和监督的意见,我们和最高法院在执行这块也有会签意见,目前有些地方执行得不够到位。如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尚掌握得不及时,不能像韩国检察官一样有再次审查的权利。二是对申诉人的保护人问题。对于告发人、告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控告、申诉举报,只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的时候才有介入的空间,对于他们在所在的机关,如公安机关或者法院进行申诉或者控告,由于缺乏相关规定,检察机关缺乏了解、介入、同步审查监督的空间。对于改进措施,何赞国提出以下个人建议:一是要从法律上要确立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文书或者相关决定的文书通报制度或者告知制度、文书备案制度等等。二是从法律上确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涉案财物处理,向所在机关申诉控告时通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同步审查的机制。三是进一步扩大数据共享。
仁川地方检察厅检察官郑盛允以《刑事案件中虚拟货币的强制处分》为题进行汇报。郑检察官介绍道,在韩国来讲,和对人的强制处分一样,对物的处分也要遵守令状主义。这里所说的令状主义,听起来似乎只有法院的审查过程,但其实在韩国检察官碰到有警察向我们申请令状申请的时候,我们也是非常缜密审查这个过程是否符合,其实检察官直接否掉令状申请的情况也是非常多,就是对物的涉案财物的搜查扣押不符合法律程序,直接否定令状申请。所以检察官去地方法院申请令状之前,其实在前期阶段,检察官层面也是非常严格地审核令状。总而言之,对物的涉案财物在韩国是检察官申请、法院的签发签令,没有这两个过程是无法申请到令状的。无论是虚拟资产还是普通资产,首先是遵守令状主义的,这是根据一般的刑法规定的。如果是虚拟资产的扣押,到底如何执行?如果它是保管在个人钱包里,就会通过检察机关把个人钱包里的虚拟资产移动到检察官的个人钱包里再去执行,前提是一定要签发令状,但是事先可以通过一个冻结的过程,通过冻结之后,后续得到令状之后再进行扣押。无论是虚拟资产还是一般资产,它是没收也好,保全也好或者没收执行也好,它的前提是法院的令状主义和法院的判决是先决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IPX律师姜善姬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周新教授共同进行与谈。
郭烁教授分享了三个观点。第一,这些年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被控制的虚拟货币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虚拟货币毫无疑问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刑事涉案的财物之一。第二,郭烁教授提到,韩方学者介绍的更多的是关于虚拟资产处置的令状主义问题。但他认为,在中国,我们面对的首要问题更加“本体”。因为在实践中,对于虚拟货币的处理,大量都在侦查阶段进行。也就是说,实践面临一个两难问题:我们国家相关部门、有权机关彻底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但在侦查阶段,客观上不停、大量地面对变现虚拟货币问题。最后,郭烁教授认为,手机的扣押和搜查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20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莱利案)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判决,把手机的扣押和搜查分成了两步。扣押是针对手机本体的,即财产部分的。所以对于手机的扣押和搜查确实需要两步走,这也是比较法给我们的一个很大启发。
姜善姬律师谈到,虚拟资产在国际社会里的流通是非常不可控的,所以我们其实需要国际的合作去应对这些问题,我们可能需要第三方机构专门在国际各国之间搭建桥梁,去应对虚拟货币流通的问题。另外是对于手机扣押的问题,韩国也有很多留学生涉嫌电子诈骗的问题,这个时候扣押手机,实际上这些留学生的手机里除了非法信息之外,还有很多照片之类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资产。嫌疑人想要要回这个手机,但是屡屡会被拒绝。在这个过程中,不返还的措施有可能引发国家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周新教授分享了他在实证研究过程中了解到中国公安机关在办理虚拟资产处置的案件时碰到一些疑难问题和困惑。他认为,未来对于虚拟资产涉案财物的处置,我们中国不管哪个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于涉案资产处置的立法方面需要关注几个维度,一是涉案资产、虚拟资产处置的主体、处置的程序、处置的款项和资金的归属以及处置的监督程序、处置的救济程序,这是当前空白的领域。另外,虚拟货币最关键是密钥,密钥掌握在谁的手上是最关键的问题。实务办案中很多时候被抓的犯罪嫌疑人可能知道密钥,但是涉及虚拟货币这一类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是有A、B角的,一旦犯罪嫌疑人A被抓获以后,犯罪嫌疑人B就会马上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去处理涉案虚拟货币。所以密钥的查获、管控也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虚拟货币涉案案件中非常大的一个难点。未来在《刑事诉讼法》修法的时候,关于涉案虚拟资产的立法,对于涉案虚拟资产的查、扣、冻,包括涉案财物的查、扣、冻是不是也应该要报送相关的检察机关来决定?可以设立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请的制度,但是我们不一定是采取令状的模式。当前,广东的一些检察机关也做了一些很好的探索,形成了一定的经验。最后,周新教授指出,关于涉案财物的管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的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李玉华教授每年都牵头组织出版《中国涉案财物制度改革蓝皮书》,把中国每一年涉案财物管理处置的一些制度、先进的一些做法都通过蓝皮书做了很好的介绍,韩方专家学者有兴趣可以关注。
闭幕式
闭幕式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和韩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庆北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金成龙教授分别作了会议总结。
陈卫东教授明确表示,时下,我们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毫无疑问,这次修改中,涉案财物的查、扣、冻问题一定会成为重点。今天通过研讨,非常欣慰地看到,中韩两国对于这个话题都表现出了非常大的兴趣,而且也是两国在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程中共同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这个措施的研讨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实有很多相同点,比如对这种措施性质的定位、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加以规制、如何建构更加完善的规则体系,以及在运行当中对于被告人、被害人或者案外人、第三人的程序救济机制、数字化时代面对涉案财物表现出的一些虚拟财产如何去处置等等。但我们也有不同,比如说韩国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令状主义、法院的司法审查,这在中国就不可能实现。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许会改变公安机关过往自己决定、自己执行、自行处置的状况。引入人民检察院对于这种措施的介入,并行使对这种措施的审查批准权,并且监督这种权力的执行。这是中国的方案,实际上与韩国的令状大同小异、殊途同归。
金成龙会长在闭幕式上对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表示高度肯定,并感谢与会各方的积极参与。他向来自中韩两国的所有专家学者,感谢他们在主持、做报告、在讨论当中所做出的努力;感谢广外的领导以及工作者,为大会做了非常充足的准备和细致的安排;也要感谢由于个人原因已经提交了论文,但是今天未能到现场的各位专家学者!他表示,资料集上的论文都是非常珍贵的资料,希望我们会后把这个资料集进一步完善,作为珍贵的资料进行保存。最后他提到,通过今天的会议可以进行一个反思,对于我们韩国自己的发展或者是对于整个制度的发展都有很好的借鉴,希望在接下来的研究当中能够找到改善、解决这些问题很好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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