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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典型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专题研讨会在穗召开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11-25

民法典背景下典型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专题研讨会在穗召开


11月23日上午,“民法典背景下典型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专题研讨会在广州逸林假日酒店1楼金桃源厅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广州市法学会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承办,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大学、广东金融学院、广东警官学院等高校,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以及研究生共8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现场

开幕式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杨治坤教授主持。


杨治坤主持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申明浩教授代表承办单位致辞,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介绍了广外及其法学学科的建设发展,指出本次研讨会以民商典型疑难案件研究为主题,聚焦学术前沿和实践难题,通过理论与实务的深度结合开展研讨,期望大家碰撞出思维的火花,针对民商疑难案件提出富有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同时,他表示,民商典型案例既提供了法学研究的新问题,也丰富了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人才培养的教学资源,要善于利用这些案例提升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效果,促进法学理论、法学实践与法治人才培养的有机融合。


申明浩致辞


广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天喜在致辞中向与会嘉宾表达了问候,并介绍了广州仲裁委员会近年来的发展成果。他指出,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30年来,始终致力于专业化、数字化和国际化发展。2023年,仲裁委受理案件数量达3.37万件,位居全国首位,办理的案例先后入选司法部年度仲裁工作指导案例、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等,充分体现了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还表示,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与广州市法学会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交流与合作,期待未来与各位专家学者深入探讨,共同推动法学研究和仲裁实践的创新发展。


王天喜致辞


广州市法学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宗杰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本次研讨会以民法典为背景,聚焦建设工程合同、超级优先权适用以及司法拍卖和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与税款债权的受偿顺序等典型疑难问题研究,不仅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更体现出重要的学术价值。他指出,广泛开展案例研究,并将相关成果充分运用到法学教育过程中,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的重要内容。研讨会为民法典的有效实施以及高层次法治人才的培养搭建了重要的平台,并为推动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郭宗杰致辞


广州市律协副会长钟其胜表示,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研究民商疑难案件既是适应经济技术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民商法不断完善的重要路径。他指出,本次研讨会为专家学者搭建了宝贵的交流平台,不仅深化了对典型民商案件的研究与探讨,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有益的经验。


钟其胜致辞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明毓表示,中心聚焦于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典型疑难案件的突破,为广州的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打造了一个学术交流、知识共享的平台。她强调,实践是法律创新的源泉,作为法律工作者,应从实务中发现问题、深入思考解决路径,以实际行动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朱明毓致辞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于海涌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立法时间最长、规模最大、条文最为丰富的一部法律,也是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典,因而备受国内外关注。他强调,深入研究民法典背景下的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并对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发展寄予厚望,祝愿其不断取得更大的成果。


于海涌致辞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副院长王荣珍教授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对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以及会务人员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她强调,中心专注于民商事案件的理论探究和实务分析,探讨法律的顶层设计,研讨最高院的民商事司法解释,侧重研究粤港澳大湾区的典型、疑难以及新型民商事案件,旨在打造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具有区域特色的研究成果,既为广州的执法、司法、仲裁提供针对性的理论参考,又为国家立法或地方立法提供有价值的方案选择,也为其他法律实务部门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意见。


王荣珍致辞


主题研讨环节,与会的专家和学者围绕“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实际施工人疑难问题”、“我国超级优先权在司法审判中的困境”、“司法拍卖及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与税款债权受偿顺序”三个议题展开了报告、与谈和自由讨论。


议题一: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实际施工人疑难问题

该议题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王天喜副主任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共同主持。王天喜在发言中指出,对实际施工人仲裁问题的深入探讨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得到充分重视。


王天喜与高飞主持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副院长王荣珍教授作题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仲裁问题》的报告。她分析了发承包人仲裁协议下实际施工人保护的程序困境、实际施工人进入发承包人仲裁程序的合理性,提出了实际施工人进入发承包人仲裁程序的规则方案。她认为,现行法下面对发承包人存在仲裁协议、而实际施工人非该仲裁协议签字方时,对实际施工人保护面临着诉讼与仲裁程序困境,有待研究突破。既尊重仲裁的契约性、自治性,又适当限制意思自治,兼顾仲裁的公正与效益,给予实际施工人进入发承包人仲裁的通道,在仲裁程序中一揽子解决争议,有利于节约诉讼与仲裁资源、降低当事人与社会解纷成本、尽早实现案件解决带来的正义。


王荣珍作报告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桂洪律师报告的题目是《实际施工人及其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他首先阐述“实际施工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并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进行了详细解读。针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他深入分析了该权利的核心内容并提出在发包人知晓承包人转包且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赋予转包和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等问题。


黄桂洪作报告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问题,认为该问题很好地以点带面反映了目前仲裁协议扩张的现实困境及需求,简要列举了其他不同情形,并指出该问题的解决将涉及仲裁意思自治与仲裁定纷止争效率价值功能二者如何平衡,进一步探讨了仲裁法修订过程中关于仲裁协议扩张所面临的相关立法技术难题。


王静与谈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广东警官学院科研部部长何国强教授提出了仲裁自治与仲裁效率之间的平衡问题,并指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缺乏统一和明确的定义。他认为,认定“实际施工人”应从其在建筑工程中的实际投入、是否具备自主经营能力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何国强与谈


议题二:我国超级优先权在司法审判中的困境

该议题由广东金融学院杨兴教授、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明毓律师主持。

杨兴与朱明毓主持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学院于海涌教授作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之判解研究》的报告。他从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的产生背景入手,探讨了该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创新性的解决方案。他指出,为了保护购房人在房地产企业破产过程中免受权益侵害,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建立了相关制度,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对此,他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将商品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明确为法定担保物权,承认其法律地位;其次,要界定该制度的主体为商品房消费者,且其主观要件应为以居住为目的,客观要件为支付全部购房款;最后,应建立超级优先权的预告登记制度,确保商品房交易的安全性。

于海涌作报告

在与谈环节,广东民商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协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协副监事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王爽律师对报告人于海涌教授的论文观点表示高度赞同,并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指出,当前的司法困境大多数不是价值判断问题,而是由于法律信息不对称、技术规则不统一而引发的问题。


王爽与谈


广东民商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协同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程轶圣律师认为,在民法典已有明确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创设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实际上突破了传统法律框架和权威,这一做法在实践中可能会遭遇质疑。他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见解。


程轶圣与谈


议题三:司法拍卖及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与税款债权受偿顺序问题

该议题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钟其胜与广州市法学会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广州大学法学院袁碧华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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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其胜与袁碧华主持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主任杜称华博士报告的题目是《司法拍卖中抵押权与税款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他通过举例分析指出,当前某些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将卖方应缴税款采取由买受人“先垫后退”做法,事实上将卖方应缴税款当然优先于抵押债权,该做法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之立法本意,事实上也极大的地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应该予以纠正;而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语义的不完整所致。他通过对比美国、日本、德国、中国台湾、瑞典及澳大利亚等国及地区的相关法律,认为我国按产生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卖方税款与抵押权之受偿顺序,与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立法选择基本一致,并进一步提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应该就此在语义上予以完善和明确,以避免歧义及实践中的混乱。


杜称华作报告


暨南大学法学院胡鹏翔教授作题为《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与税款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的报告。他从学理、实践和法政策学的角度对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超级优先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提出,司法层面,破产程序中不应支持税收债权的超级优先权,其他程序中也只能有限支持;在立法层面,则应重新检视税收债权超级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胡鹏翔作报告


在与谈环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张保红教授指出,法律已明确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后设的担保债权。对于税收是否优先于先设的担保债权,虽然法律未作规定,但没有必要进行规定,因为通过解释可以自然得出不优先使用。他进一步提出,后设担保债权人若不及时申请破产,则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享有优于税收的优先权,这种情况可能引发逃税风险。他强调,我们不应为了规避税款支付而设立担保物权,因此应对其进行适当限制。


张保红与谈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首任会长倪烨中律师在与谈中指出,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分析相关法律和文件,税收债权并未被列入法定享有优先于有担保债权受偿的债权之列,且税收债权与有担保债权在清偿顺序上并无可比性。他还提出了若干实务方面的建议,以促进破产程序中的公平与合理性。


倪烨中与谈


闭幕式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耿卓教授作总结发言。他提出了五个“结合”概念: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民法典时代案例研究与规范教义学研究的结合、价值与技术的结合、实体与程序的结合,以及研究的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他对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给予了高度评价。至此,“民法典背景下典型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专题研讨会完成了全部议程,取得了圆满成功。


耿卓总结发言


会议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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