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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治坤教授接受广东珠江频道《法案追踪》采访谈“劳动保护”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5-12

4月28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杨治坤教授接受广东广播电视台珠江频道《法案追踪》采访,针对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典型案例,共话“劳动保护放大招”。

因受疫情影响,员工回家过年适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劳动合同而继续远程办公,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两倍工资?针对该问题,杨治坤教授指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一定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和劳动者协商,甚至可以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签订电子形式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续签手续,避免发生相关争议。

 



杨治坤接受采访

根据各地有序复工复产政策,某单位提前10日通知全体员工到岗复工,但一位员工既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提供其居住地因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受阻的证明材料,延迟到岗,单位以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了其老家所在地实施交通管制的相关证明。针对该案件,杨治坤教授指出,结合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企业可以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回来复工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当地政府部门关于复工的规定,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按时返岗。劳动者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时返岗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不是说因为出现疫情,就不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当然,考虑到复工复产关键阶段急需用工,员工已认识到自己行为违反单位规定,也愿意参加单位复工,单位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另一个案例中,单位一位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单位有没有义务告知其他员工?其他员工是否有权获知该疫情信息?针对此类疑问,杨治坤教授指出,这个案例涉及感染新冠肺炎员工的隐私权和其他员工的知情权问题。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这个规定,如劳动者出现病毒感染,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这些信息属于直接影响到了其他员工的工作环境的,用人单位当然应当告知,其他劳动者也有权知晓。但相反,一些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不会对劳动生产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员工个人信息,用人单位获悉的,则不应该泄露,否则会侵权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今年的劳动节,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从今年一月份开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多个部门,就开始连续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与之相应,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提供相关案例指引,尽最大努力,保障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期特别专题策划,节目内容在4月28日广东珠江频道“法案追踪”栏目晚22:00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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